你們聽見有話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裏衣,連外衣也由他拿去;有人強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有求你的,就給他;有向你借貸的,不可推辭。(太5:38-42)
這番教導顯然是登山寶訓的核心,甚至那些對聖經一無所知的非基督徒也耳熟能詳,知道這是耶穌的獨特教導。
為什麼要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呢?
這段經文是什麼意思呢?如何理解呢?有人建議說,耶穌的意思是不要還擊。僅此而已?既然如此,何不乾脆說“有人打你的右臉,不要還手”?為何說“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這似乎遠非不還手而已,如何理解呢?
讀這段經文自然會冒出很多問題: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這樣做意義何在?有什麼屬靈價值?到底這一切想成就什麼?我們需要探究箇中意思。
有人說就是必須向自己死。這的確很接近主耶穌的意思,可什麼是“向自己死”呢?我們在教會習慣了用一些術語,卻只是一知半解。到底“向自己死”是什麼意思呢?
我帶查經常常會刨根問底,每每有人提出一些建議,我會問:“到底是什麼意思呢?”我們往往用一些自以為明白的術語,其實並不明白。很多人自以為明白神的話,卻經不起刨根問底,這是教會中的一個大問題。不要做這種人,要明白神的話是什麼意思。不要滿足於一知半解,這非常危險,自以為懂,其實不懂。要是我刨根問底——“向自我死”是什麼意思呢?恐怕你根本招架不住。
反手打人耳光——奇恥大辱
想一想,你跟一個人相視而立,你會如何打他右臉呢?惟有用手背,好像打乒乓球、羽毛球一樣,反手一擊。神的話真奇妙,一字千金。反手一擊有什麼含義呢?含義非常大,這是極其羞辱、無禮的一擊。即便在今天的阿拉伯社會,用手背打人一記耳光依然是奇恥大辱。
我查閱了猶太律法,它是這樣說的:你羞辱人,摑了他一記耳光,他把你告上法庭(當然是猶太人的小法庭,有一位法官或者三位法官),你就得挨罰兩百塊羅馬銀幣。這筆錢數目不菲,在當時可以買一件名貴大衣。我不知道現在買一件大衣需要多少錢,總之罰款金額相當高。但反手打人耳光,就要加倍罰款,罰四百塊羅馬銀幣。
可見了解猶太律法非常重要,有助於明白新約教導。遺憾的是,這些資料在市面上很難找到,但我們必須瞭解這些背景,才能正確明白神的話。必須知道這個常識:根據猶太律法,打人耳光是嚴重侵犯了人身。你損害了他的尊嚴,讓他蒙了羞。而反手打人耳光是加倍的羞辱,因而也要加倍罰款。
公義的原則:以眼還眼
38節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這是公義的原則,十誡裏沒有,但摩西律法裏有。“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公平嗎?社會當然要有公義,你打瞎別人的眼睛,就得賠上自己的眼睛;砍掉別人的手,就得賠上自己的手;殺人就得償命,以命抵命。這是公義的原則,是為了維護公平、公正。
這個世界、這個社會必須有公義;沒有公義,我們根本不能存活。想一想沒有警察會成什麼樣子。我聽說蒙特利爾警察一度大罷工,結果可想而知,搶劫、殺人案件立刻驟升。人們大肆搶劫,因為有了可趁之機,警察不在,只要砸碎商店玻璃就行了。沒有人執法,社會一下子就亂了套。
法律的宗旨就是“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當然往往不是真的照字面執行,而是判處等價賠償。比如你開車撞傷了人,法庭會如何判決呢?依照法律,打瞎人一隻眼得賠償五萬塊。哇!你真希望他們挖出你一隻眼了,你的眼睛更便宜,而五萬塊你付不起。他的腿斷了,你又得賠五萬塊甚至更多。我不知道到底需要賠多少,難怪人人都得買保險,因為根本付不起這種罰款。
今天的法律依然是“以眼還眼、以腿還腿、以手還手”,不過是用罰款的方式來還。法庭會評估受害人的腿值多少錢,然後判處你交納相應賠款,也許五萬、十萬。可見這個原則依然生效,它是整個法律的基石。
法律沒有饒恕的概念,向法官求情是無濟於事的。“法官大人,真對不起,我一定不再犯了”,你以為法官會說“好吧,你已經懊悔了,那就一筆勾銷吧”?大謬不然,法官會說:“我不管你有多後悔,你打殘了他的腿,就得償還。”這是法律的原則,沒有饒恕,只有公義。所以耶穌說,“若有一文錢沒有還清,你斷不能從那裏出來”(太5:26)。
法律是遏制犯罪的必要手段
法律是旨在遏制犯罪,既然這是個污濁的社會,就必須有法律加以遏制,否則罪就會大肆氾濫。人一旦放任自流,真可以壞到無可言說。
我以前就提過人沒有了法律會變成什麼樣子。難怪侵略軍可以成為衣冠禽獸,無惡不作,因為失去了法律約束。身在異邦,本國法律鞭長莫及;又是戰爭狀態,也不受制於異邦法律。除非總司令軍紀嚴明,嚴懲不貸;但總司令往往綏靖縱容,結果士兵們屠殺、搶掠、姦淫,無所不用其極。日本兵在中國就是這樣,如同禽獸。當然其他國家的士兵也是如此。
社會必須有法律。可為什麼又說連左臉也轉過來呢?這有悖於法律,而且是在廢除法律。難道意思是——“雖然法律規定以眼還眼,可我不介意,感覺還不錯,你再打我幾巴掌吧”?這是什麼意思呢?好像是受虐狂,喜歡受苦。這像耶穌的教導嗎?
你質疑得不錯,耶穌當然沒有說過要做“受虐狂”。可又如何理解這句話呢?
神、人的思想截然不同
要想明白這段經文,就得知道一個屬靈原則:人的思想與神的思想截然不同。這一點至關重要。神的想法與人的想法相去天淵,所以在以賽亞書,神對以賽亞說:“我的意念非同你們的意念,我的道路非同你們的道路”(賽55:8)。
你能明白這是什麼意思嗎?只要看看主耶穌的這番話,就知道神的道路跟我們的道路是多麼不同了,天壤之別!而成為基督徒,關鍵就在於你整個思想更新、改變了。
當今教會的問題是充滿了心意未更新的人,無非穿上了新衣,內裏還是舊的,言談舉止、思想意念跟非基督徒毫無二致,卻自稱是基督徒。
上個禮拜我心情相當沉痛,因為我發現我們教會跟其他教會一樣,很多人的思想還是舊的,還是屬肉體、屬人的,根本沒有更新。坦白說,我大失所望、心灰意懶,真想辭職不幹、一走了之。我想說:“你們要是不想被改變,不想成為新造的人,那就請便吧,你們走你們的路,我繼續走神的路。”
弟兄姐妹們,教會不可有論斷、批評以及屬肉體的思想,我們必須更新。我不願單單建立一間教會,而是要建立門徒。主耶穌說,“你們要去使萬民作我的門徒”(太28:19)。什麼是門徒呢?就是思想完全更新了的人,這就是整個登山寶訓的教導。登山寶訓並非“道德經”,而是在告訴我們新人的行事為人。
你想成為新人嗎?要是不想,那我們就分道揚鑣吧,我惟獨走神的道路。我不在意會不會得罪聽衆,以前我在利物浦教會就說過,即便聽衆不願聽,拂袖而去,甚至教會空無一人,我也不在意。我只要傳講神的話,毫不妥協。
有趣的是,利物浦的會衆不願離開。我講道扎心刺耳,周復一週,可會衆還是繼續來聽。有的人忍受了整整兩年,有時我真不明白他們怎會忍耐那麼久。最終要麼不再來了(不出我所料,只不過我不明白為什麼他們沒有一早離開),要麼被改變了。
弟兄姐妹,你在這間教會只能有兩種結局,沒有中間道路:要麼徹底離開,因為沒有人能夠忍受這種教導太久,“我受夠了,不想再聽了”;要麼神的話漸漸改變你的生命。
心意更新即以屬靈的邏輯來思想
整個登山寶訓就是在教導我們要心意更新。羅馬書12章1-2節也這樣說,但凡基督徒都知道這節經文:
所以弟兄們,我以神的慈悲勸你們,將身體獻上,當作活祭,是聖潔的,是神所喜悅的,你們如此侍奉,乃是理所當然的。不要效法這個世界,只要心意更新而變化,叫你們察驗何為神的善良、純全、可喜悅的旨意。
“心意更新而變化”,這就是成為基督徒的意思。我不管你對聖經有多熟悉,我敢說我比在座各位更熟悉聖經,不會因為誰有聖經知識便另眼相看。請不要對我說你讀了很多聖經註解,要是你想誇口,那麼我也可以效仿保羅“略略自誇”了(林後11:16)。我花了六年時間學習聖經和神學,又深入查考了很多年,所以別拿聖經在我面前班門弄斧。關鍵不在於你對聖經明白多少,而在於你的思想被改變了多少!
主耶穌這番話是在說,我們的思想必須徹底被改變。如何被改變呢?改變成什麼樣子呢?
首先來看看舊思想,即屬世的思想。我用了兩個術語:“屬世的邏輯”、“屬靈的邏輯”。邏輯是一個系統,一種思維方式。人的邏輯確實合情合理,“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簡直無懈可擊、無可非議。沒有了法律、警察、政府,簡直不堪設想。
托爾斯泰以為這個世界可以遵行耶穌的教導,大錯特錯了,你根本遵行不了。耶穌的教導不是給世人的,而是給門徒的,這羣人“重生”了,即被改變了。“重生”,意思就是你整個生命以及生命方向改變了,整個性情改變了,成了一個新人,“舊事已過,都變成新的了”(林後5:17)。
耶穌的教導是給這羣新人的,不是給社會的。你怎能奢望世人活出這種教導呢?當然活不出來。耶穌並非讓這個世界遵行他的教導,而是讓神國的子民遵行他的教導。所以無需問“人怎能遵行這種教導呢?”當然遵行不了,除非重生。這種教導不是給世界的,而是給神國子民的。
只要在這個世界的系統下,那麼世界的想法、邏輯絕對合情合理、天公地道。社會必須有法律,人必須有人權,一旦有人侵害你的權利,傷害你,法律就要“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這個邏輯絕對天經地義。
屬靈的邏輯與屬世的邏輯不在同一層面上
世界的想法非常入情入理。比如說,我需要讀書,畢業後當然需要找一份好工作,需要置房購車,需要結婚生子、傳宗接代……在這個系統下,你當然需要這些,一切都順理成章,合乎人之常情。
但屬靈的邏輯是運行在另一個層面上,而且在這個層面上,屬靈的邏輯也完全合情合理。兩種邏輯怎能同時都合情合理呢?因為兩者是在不同層面上,是兩種不同的邏輯、不同的思維方式。
你要是屬靈人,按屬靈邏輯思想,就很難跟非基督徒溝通。他的想法完全是人的邏輯,不明白你在說什麼,也不明白你的所作所為、生命方式,你的思想邏輯、生命方式是在另一個層面上。
當然你所做的,他也無可厚非,知道一定事出有因,可就是無法明白,因為人的道路非同神的道路。他會說:“我知道神行事一定有原因,可我不太明白。”
然而,要是他完全被世界矇蔽了,超拔不出世界的想法,那麼他不但無法明白你的想法,還會加以批評、駁難,說你瘋顛癡狂了。難怪耶穌被罵作瘋子,他們無法明白他的思想。保羅被罵作瘋子,宋尚節被罵作瘋子,在世人看來,他們都瘋了,因為世人無法明白神的事情。保羅說,屬血氣的人不領會神的事,這些事惟有屬靈的人才能看透(林前2:14)。
必須知道這是兩種思維方式,而兩者都無庸置辯、合情合理。你一直生活在這個世界上,理當明白世人的想法。可基督徒往往區分不出這兩種邏輯,結果總是用屬靈的邏輯跟非基督徒辯論,弄到非基督徒一頭霧水。你不能跟他溝通,因為你講的完全是另一套邏輯。
舉個例子,你跟父母講基督,可他們不認識主,會想:“他怎麼了?本以為他去了國外會學有所成,可他回來卻胡言亂語,我們根本聽不懂。”在他們看來就是胡言亂語,因為完全是另一個層面。當然這種想法很可理解,以前你跟他們的想法一致,可以心有靈犀一點通;現在卻出現了一道交流鴻溝,必須用很多屬靈技巧才能填補。
有時見到基督徒與非基督徒爭論,真覺得很遺憾。因為往往錯在那個基督徒,他應該知道非基督徒明白不了,必須另闢蹊徑來溝通。
屬靈人的特徵
1) 屬靈人渴望給,不願意拿
每個基督徒都必須具有這種全新的思維。這種新思維是什麼樣的呢?這種屬靈邏輯有什麼特徵呢?
首先回到主耶穌這段教導,因為我們必須小心解經,不可隨意發揮。主耶穌說,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
有人拿你的襯衫,不要說“慢著!我的襯衫可是名牌,值一百多塊”;要脫下外套,說“這個也拿去”。他想要,就給他,而且再外搭一件。
有人強迫你扛著行李走上一里路(這是羅馬頒佈給征服國的法律,羅馬政府可以召募當地人民搬運輜重,但也限定不可超過一里),那麼你要欣然走上兩里路。
乞丐行乞,你不要拒絕,他有需要,就給他吧。
主耶穌到底在說什麼呢?屬世的思想特徵是拿、拿、拿,儘量拿;而屬靈的思想(神的思想)特徵是給,給得不可思議。似乎不應該給,也沒有什麼可給的,但你還會盡量給。這就是屬靈人的生命,即便沒有義務付出,還會付出。為什麼要這樣做呢?因為你的想法、思維改變了,樂善好施。
你喜歡給還是拿?
希望你自我省察,你喜歡給予嗎?剛才我說教會充滿了屬肉體的基督徒,儘管外表是基督徒,可思想根本沒有改變。也許你覺得這樣說不公平,一竿子打倒一船人。既然如此,請誠實回答:你到底喜歡給還是拿?恐怕答案是後者。
今天的基督徒往往說:神啊,你能給我多少?意思是我能從神身上索取多少?這就是我來教會的目的,神給我這個、給我那個!
有一次跟一位弟兄談話,在我看來他已經是非常好的基督徒了,可他說:“神對我真好。”
“怎麼個好法呢?”
“這次度假我分文未花。”
“是嗎?為什麼呢?”
“都是別人在照顧我,幫我付了一切費用。”
我聽了真難過,難道他沒有想過別人得破費嗎?但這是典型的屬肉體基督徒的想法,喜歡得到,還以為是神的祝福。去喫飯,別人付了賬,便說:“讚美神!神對我真好,我免費喫了一餐。”難道沒想過別人得付賬嗎?有什麼可慶幸的呢?你並非沒有錢,卻讓別人付賬,然後說“神對我真好”。這完全是屬肉體的想法,只不過裹上了宗教外衣。
這就是假冒為善,當然他們並不是故意的。我們以為假冒為善是故意的,其實查考主耶穌的教導就會看見,假冒為善的人並非故意假冒為善。
由此可見,我們的邏輯還是屬肉體的,喜歡拿、不喜歡給,想的是我能拿多少,而不是有機會給人真好。每每給人就不高興,“為什麼這餐飯得我買單?為什麼他們不買單?”
我們的思維就是這樣運作的,不妨用這把尺子量一量,就知道自己的想法到底屬不屬靈了。
罪的特徵:貪得無厭
使徒行傳20章35節說,“施比受更為有福”。為什麼呢?因為罪的特徵就是拿,沒完沒了。看看十誡,每一誡都是在禁止你拿不屬於自己的東西。罪的特徵不單單是拿,還巧取豪奪。十誡說不可貪心、不可偷盜、不可姦淫等等,這些都是我們想拿卻不該拿東西。罪的本質就是拿,而且貪多務得。你有貪慾很危險,下一步就會拿不義之財了。
有些東西是不該拿的,比如單位上的東西,你有沒有拿呢?你說:“我在這兒工作!”你在這兒工作便有權拿了嗎?到什麼程度就會由拿變成偷呢?如何劃定界線呢?我們以為拿小東西不是偷,拿大東西才是偷。但拿一塊不值幾個錢的橡皮跟拿一臺價值不菲的打字機,二者有何區別呢?本質上有所不同嗎?總之你都是拿了不屬於自己的東西。
罪的特徵是拿,要想遠離罪,就必須在本質上改變,不再喜歡拿,而是喜歡給。
屬靈人的態度已經改變了,你打我一巴掌,我轉過另一邊臉讓你打。並非出於忿恨——“你打我耳光?來!再打另一邊!”
有些夫妻吵架就是這樣,丈夫摑了妻子一記耳光,妻子火冒三丈,“好,拿刀殺了我吧!”你說:“她在遵行耶穌的教導,願意再走上一里,願意轉過另一邊臉由丈夫打,甚至讓他取了自己的命。”但這種態度錯了,關鍵是你用什麼態度去做。
第一步是,屬靈人喜歡給,不願意拿。他意識到罪的本質就是沒完沒了地拿,所以一旦改變了,一切就都顛倒過來,爭取給予。
2) 屬靈人放棄自己的權利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太5:38),可見公義就是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但主耶穌繼續說:“只是我告訴你們……”什麼意思呢?我們沒有權利要求申張公義嗎?你用手背打我一記耳光,就得罰款四百銀幣!難道我沒有權利上告法庭嗎?但耶穌是什麼意思呢?意思是放棄權利!
真是太難了,現在就明白“向自我死”是什麼意思了,就是整個思想徹底改變,寧願給、不願拿,甚至給出自己的權利。他傷害我,我有權利要求申張公義,但我願意放棄權利。
每每遵行這些教導,有時我真覺得像個傻瓜,世人會看你是傻瓜!
旅居倫敦期間,我遭遇了一樁交通意外,肇事者是一位女士。我不知道她是不是喝醉了或者喫了藥,總之有些神志不清。我正在幹道上行駛,她突然從支線上衝了出來,一下子撞上了我的車門。我想開到路旁停下,看看是怎麼一回事,可她隨即跟在我後面,又撞上了我的車尾。
我跳下車,對她說:“夫人,你怎麼了?難道不知道你在支線、我在幹線嗎?你衝出來撞上我的車門不說,又撞上了車尾!”
她很緊張,全身顫抖,說:“我的閘失靈了。”
“好吧,事已至此,請稍等一下,我去報警。”在英國,發生了交通意外必須報警。
警察來了,檢查了一下她的車閘,發現一切正常!顯然,她是錯把離合器當閘踩了。這還不算太糟,有的人錯把油門當閘踩了,我就親眼目睹過,肇事者是個見習司機,那次車禍特別嚴重。但這位女士不是見習司機。
我的車損毀得很厲害,需要一大筆修理費。但交談之下,她似乎非常緊張、慌亂,更重要的是,原來她是猶太人。我覺得她很可憐,便做了一件最愚蠢的事——不向她索賠。在世人看來,我真是個傻瓜!
我想讓她知道,我這樣做純粹是為了基督的緣故(我向她傳了福音)。結果可想而知,我的保險費大幅上漲。本來可以要求她用她的保險金為我付修理費,但我放棄了權利。
有時在世人看來,基督徒行事真愚蠢。然而,要是我的見證能夠幫助到她,那麼這一切都是值得的。我關心的是她的救恩,不是我的車。
我們有權利,卻棄而不用。我們可以堅持權利,也可以放棄權利。成為基督徒就是心意更新了,不斷放棄自己的權利。從法律上來說,我們有權利,也能夠堅持自己的權利;但我們不一定要堅持。
為了基督的緣故甘願放棄權利
在哥林多前書9章3-15節,保羅這番話深深打動了我。他說,“身為神的僕人,難道我沒有權利出去做工掙錢嗎?只有你可以掙錢,神的僕人就不可以嗎?難道神的僕人沒有權利結婚嗎?獨有我跟巴拿巴就得單身嗎?”他繼續說,“我不是沒有權利,而是沒有用。可我沒有用自己的權利也成了罪過嗎?”
神的僕人往往左右為難,在人看來他怎麼做都不對,用權利,遭致非議;不用權利,也遭致非議。難道神的僕人沒有權利度假嗎?惟獨你可以度假,我就不可以嗎?可每每度假,為什麼還遭致非議呢?難道必須勞累至死嗎?難道我就不能休養一下身體嗎?這是什麼想法呢?人們以為神的僕人沒有權利。可不用權利,又有人會說:“你太不注意健康了,在傷害身體。”神的僕人怎麼做都不對!
保羅說,“難道我沒有權利結婚嗎?”可他放棄了結婚,衆人又說:“為什麼你不結婚呢?太不正常了!人人都應該結婚!”猶太人認為每個男人都應該結婚,難怪保羅承受了很多壓力。他們想:“這人真怪,不正常,也許生理有毛病,該去看看病,檢查一下。”保羅說:“你以為我沒有權利結婚或者獨身嗎?難道我怎麼做都不對嗎?”
保羅堅決不受哥林多人的錢,他知道哥林多人太屬肉體了,思想還沒有達到門徒應該達到的水準,所以堅決不受,免得他們洋洋自得。可他們又怏怏不樂,“為什麼不收我們的錢,寧可出外工作?你花在工作上的時間本可以教導我們!可你卻出去工作掙錢,為自己的生計奔波。”
保羅並沒有經常為自己的生計奔波,他不是一直都在工作。他接受了腓立比、馬其頓這些窮教會的禮物,惟獨拒絕了哥林多教會。哥林多人的東西他一概不受,難怪他說,“我虧負了別的教會,向他們取了工價來給你們效力”(林後11:8)。
當然那個年代郵寄條件不便利,匯款時不時地會延誤,保羅只得一邊出去工作,一邊等待匯款。可哥林多人卻怏怏不樂。
弟兄姐妹,難道我沒有權利出去工作,賺更多錢嗎?我出去工作犯法嗎?難道我必須過這種似乎靠教會救濟的生活嗎?牧師就一定得過這種生活嗎?牧師沒有權利嗎?但關鍵是屬靈人放棄自己的權利。這就是保羅在哥林多前書9章所說的,“我有權利,卻未必用;我有權利做這些事情,卻未必做!”
很多神的僕人放棄了自己的權利,否則就不會服事你們了。為了傳講福音,他們惟有放棄自己的權利。他們可以出去工作,賺很多錢,過好日子,業餘時間才傳福音。人人都有權利這樣做,所以保羅說,“獨有我與巴拿巴沒有權柄嗎?”我們之所以事奉神,是因為放棄了好生活,放棄了這樣、那樣。
我住的房子不是我的,是母親的,要是今天把它賣了,則百分之九十九的錢會歸給母親。我開的車也不是我的。我沒有權利開自己的車嗎?我“有”車、“有”房,但都是名義上的“有”,更確切說,我只是在使用而已。
我們沒有權利嗎?當然不是,正如保羅說,“希望大家明白,我有權利,只是沒用而已。”屬靈人有權利,卻甘願不堅持自己的權利。
你有權利,但從你甘願放棄多少權利,就能看出你的屬靈生命到了什麼程度。傳福音不在於有沒有蒙召,而在於願不願意放棄各式各樣的權利。
蔡亨利是一位中國弟兄,他在屬靈上給了我很多幫助,可以說是我屬靈的父親。他不願結婚。難道他沒有權利結婚嗎?他是個很有吸引力的人,溫文爾雅、英俊聰穎,但他決定為了主、為了福音而單身。他並非不想有個家,卻放棄了這個權利,好專心事奉神。尤其是當時正值動盪年代,他深知會經受很多苦難,寧願獨自承受,不想連累妻兒。
當然牧會就不同了(蔡亨利沒有牧會),牧會工作不宜單身,一個單身漢跟女孩子說話,就會生出很多誤會。但傳福音工作往往單身最好,因為必須到處奔波,要是有家庭,就得經常骨肉分離,家人受苦,自己也受苦。
屬靈人放棄自己的權利。要是主耶穌沒有放棄自己的權利,不願意為了我們被釘十字架,那麼我們哪有今天呢?戰亂年代,難道只有其他人可以逃命,蔡亨利就沒有權利離開中國嗎?他放棄權利,留了下來。多謝他留了下來,否則我就沒有今天了。感謝神,他們跟耶穌一樣,放棄了自己的權利。
放棄權利是饒恕的精髓
為什麼要放棄權利呢?因為這就是整個饒恕的精髓!不放棄權利,怎能饒恕呢?有人踩了我一腳,鞋子本來剛剛擦過,結果立時有了個髒腳印,我可以說:“給我擦乾淨!”我當然有這個權利。可我說“沒關係,我饒恕你”,意思就是我不堅持自己的權利。
整個饒恕的精髓就是放棄權利。屬靈人總是放棄權利,願意饒恕。你打了我一巴掌,我有權把你告上法庭,要求罰你四百銀幣。但我放棄權利,即饒恕你。因為基督的緣故,我饒恕你,不堅持自己的權利。
為什麼要饒恕呢?因為神饒恕了我們。要是神堅持自己的權利,那麼我們會如何呢?我們虧缺了他的榮耀,沒有活在他的律法下,天天悖逆,不榮耀他,要是他堅持自己的權利,哪怕單單一樣權利,則沒有人能夠存活。
神沒有堅持自己的權利,所以耶穌要求我們也必須饒恕人,效法他。我們蒙神赦免了罪(罪債),又怎敢堅持自己的權利呢?
第一點,罪是貪得無厭。而且奇怪的是,在屬靈上你越拿,就越欠債。
第二點,饒恕就是免債。主禱文說,“免我們的債,如同我們免了人的債”(太6:12)。屬靈人願意放棄自己的權利。他不堅持自己的權利,因為神免了他的債。
3) 屬靈人被基督的愛推動
為什麼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呢?到底在做什麼呢?我們所做的遠遠不止是不還擊,而是以善勝惡!我們是在運用神賜下的最強大的武器,就是愛。
你知道愛可以融化鐵石心腸、消釋冰冷敵意嗎?保羅說,“我們爭戰的兵器可以攻破堅固的營壘”(林後10:4)。什麼武器呢?就是神的愛,無堅不摧。
司提反是不是說了什麼不符合聖經的話呢?根本不是!可為什麼猶太人置他於死地呢?這樣做違背了當時的法律,司提反有權控告那羣暴民,可他沒有這樣做。他可以說:“你們這幫人,神會咒詛你們!”可他沒有這樣說,卻求神饒恕他們。
要知道,你說饒恕的那一刻,就放棄了自己的權利。基督徒不堅持自己的權利,因為他的思想已經改變了。如何改變了呢?他不再願意拿,而是關心別人,希望別人得救。神饒恕了我,所以為了基督的緣故,我饒恕你,希望你得救,得到神的愛。正因如此,我放棄自己的權利,以善勝惡。
司提反的死是保羅轉變的重要因素。想一想,設若司提反堅持自己的權利,則怎能給保羅做見證呢?
要是我堅持自己的權利,則怎能給別人做見證呢?無非跟非基督徒一樣,都堅持自己的權利,這樣又怎能體現出愛呢?那位女士撞了我的車,我便說“上法院!我要索賠”,每個非基督徒都會這樣做,我又怎能向她做見證,說“神愛你”呢?那就是空話了!我必須放下權利,向她表明神的愛。
我沒有索賠,在世人看來真傻。但世人如何看我無所謂,關鍵是神如何看我,關鍵是我身為基督的門徒應該如何行事。我之所以放下權利,是想贏取她歸於基督。我的幾百英鎊重過她的救恩嗎?權衡之下,我覺得她的救恩更寶貴,便放棄了自己的權利。
有人打我一巴掌,我可以把他告上法庭。但權衡輕重,哪個更重要呢?是罰他的款、挽回我的尊嚴,還是拯救他呢?屬靈人考量的是如何贏取對方歸於基督,而不是如何討回賠償。
由此可見,主耶穌的教導在屬靈層面非常合情合理,按照屬靈思維,就一定會這樣思想。而按照屬肉體思維,當然會以人的邏輯去思想——“她撞了我的車,就應該對簿公堂、要求賠償。她也可以汲取個教訓,下次不能這樣開車。”這也合情合理,但我是在屬靈層面上思想:“讓基督的愛改變她,她就不會重蹈覆轍,因為她會成為新人。”
哪一個方法更好呢?你是在用哪一種邏輯思想呢?要自我省察,你心意更新了嗎?有新思想了嗎?成為基督裏的新人了嗎?不妨測試一下:你關心別人的救恩勝過關心自己的權利嗎?為什麼你覺得無法遵行這種教導呢?因為你想堅持自己的權利。要是你關切那人的救恩,希望基督的愛能夠改變他,那麼你就不會在意能否得到賠償了。
你打了我一巴掌,沒關係,要是我的愛能夠讓你得救,那就多打我幾巴掌吧。基督能夠為我的罪而死,難道我不能忍受小小的巴掌之苦,好讓別人得救嗎?
保羅說:“基督的愛激勵我(林後5:14),我為什麼要多次忍受捱打呢?就是為了能夠贏取他們歸向基督,成為新造的人,不再這樣行事為人。”
總括來說,我們看見了三點:第一,屬靈人知道罪的特徵,就是只願拿、不願給。而屬靈人已經被改變了,甘願給予。
第二,屬靈人不堅持自己的權利,他明白饒恕的精髓就是放棄權利。只要不放棄權利,就不會饒恕。而我們得到了饒恕,也要饒恕別人。
第三,屬靈人是被基督的愛推動,關心別人的救恩,所以他不堅持自己的權利,不在意自己的生命。他知道愛是最有能力的武器,能夠贏取對方。
傳福音不在於整日講聖經(人人都做得到),而在於別人能夠從你的生命、行為上看見你是哪一種基督徒。你捱了一巴掌,便揪住那人對簿公堂,這是所有非基督徒都會做出的反應。但你出於愛,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我挨巴掌可以讓你得救,那就再多打我幾巴掌吧;把我的外衣給你可以讓你得救,那就拿去吧;多走上一里路可以讓你得救,那我甘願多走上一里,甚至兩裏”。這就是屬靈人的態度,你明白嗎?
結論
要在神面前省察我們的內心、生命,看看是不是真的改變了。惟有重生、被聖靈充滿,才有能力遵行這種教導。不要聽畢,說——“現在我明白耶穌的教導了”。一旦明白,就得去遵行,做基督徒遠非明白耶穌的教導而已。有人自稱明白聖經,那又如何?你可以瞭如指掌,可你越明白聖經,就越責無旁貸。
必須遵行聖經教導,而且要靠神的能力遵行。神知道我們靠自己的能力根本遵行不了,他也沒有奢望我們憑自己的能力遵行,所以才賜下了聖靈,讓我們能夠活出基督徒生命。
但縱觀當今的基督徒生命,根本無需聖靈,因為他們跟非基督徒毫無二致。難怪這些基督徒不知道要聖靈有什麼用。而一旦意識到神呼召我們成為基督徒是要活出與世人截然不同的生命,要在世上發光,那麼你就知道必須仰賴神的大能了。
願神向我們內心說話!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