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伯來書的重心是完全
本章會聚焦希伯來書的一個主題——完全,探尋希伯來書的精髓。
希伯來書講論了一個晦澀難明的話題:舊約獻祭制度。所以很多基督徒覺得這是一本神祕書卷。然而我們必須掌握希伯來書的教導,否則永遠無法明白舊約,只能霧裏看花。其實希伯來書為我們歸納出了舊約的屬靈精髓,是明白舊約特別是摩西五經的關鍵。
本章只能對希伯來書做個必要的簡明闡釋,著重思考一個可以明白整卷希伯來書的關鍵概念,就是“完全”或者“得以完全”。另一個相關詞是“聖潔”或者“成聖”。但短短一章篇幅,我們只能思考“完全”一詞。
“完全”這個概念在希伯來書有多重要呢?按希臘原文計算,動詞形式在希伯來書出現9次,而新約其它地方出現14次,可見一半以上都出現在希伯來書。再加上其它同源詞,希伯來書一共14次提及“完全”。統計數字顯明,“完全”是希伯來書的核心概念。
希伯來書的“完全”是什麼意思呢?我們不能按自己的定義隨意解釋聖經詞語,必須根據聖經的用法確定它的意思。並非查一下詞典中“完全”的定義,再套用到希伯來書就行了;因為辭典定義未必表達出了作者本意。必須查看作者本人如何用“完全”一詞,才能確定它的意思。好在希伯來書出現了很多次“完全”(包括不同詞性),查考工作相對容易。若是只出現了一、兩次,就只好猜測了。但“完全”在希伯來書出現14次,不必猜測。
舊約獻祭不能使人完全
希伯來書關注的是舊約獻祭制度以及相應的祭司制度。所以希伯來書是在講論律法、獻祭和祭司職分的語境下,用到了“完全”一詞。我們先從希伯來書10章小範圍看起,然後再擴大範圍。10章的前14節經文內,“完全”出現了兩次。1節說:
律法既是將來美事的影兒,不是本物的真像,總不能藉著每年常獻一樣的祭物叫那近前來的人得以完全。
獻祭制度不能使人完全,包括那些真誠地想要親近神的人。即便定期、頻繁地獻祭,也不能得以完全。獻祭是為了贖罪[1]。既然祭物不能“叫那近前來的人得以完全”,那些“近前來的人”就無法與神親密相交。基督的獻祭為我們開闢了一條通道,我們才敢進入至聖所親近神。
舊約的祭牲無論獻上多少,儀式多麼複雜,也不能使敬拜的人完全。然而,因耶穌一次獻祭,“便叫那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來10:14)。
完全:脫離罪
縱觀希伯來書10章,“完全”的意思便浮現了出來。1節說,律法“總不能……叫那近前來的人得以完全”。留意“總不能”這個強烈字眼。獻祭是律法以及舊約信仰的核心,然而人無論多麼殷勤、忠實地獻祭,都不能得以完全。因為設立獻祭的初衷並非要使人完全,它只是“將來美事的影兒”(來10:1),這美事是神為那些信靠他的人存留的。按照神的救恩計劃,律法的目標是教誨,它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裏”(加3:24)。
然而,等到律法已經發揮了關鍵作用,達成了神的既定目標,引領我們到了基督那裏,律法就完成了使命。因為我們已經認識基督,在他裏面因信稱義,並從“師傅”(律法)那裏明白了耶穌必須死,才能救我們。現在我們不再需要律法,當然還會由衷感謝這位“啟蒙老師”(加3:25)。
舊約獻祭只是“美事的影兒”,指向了那真正有效的、基督為我們獻上的祭。顯然獻祭具有應許的本質,能夠讓那些獻祭的人有得救的盼望,正如我們一樣(羅8:24)。縱然不斷地獻祭,這些祭物也不能讓人得以完全。有屬靈分辨力的人由此明白:獻祭具有應許的特性。神設立獻祭的本意並非讓罪人得以完全,所以獻祭不可能產生這種果效。
獻祭若能夠讓罪人完全,則“獻祭的事豈不早已止住了嗎?”(來10:2)獻祭若能夠讓你完全,你就不需要再獻祭,“因為禮拜的人,良心既被潔淨,就不再覺得有罪了”(來10:2)。
“得以完全”(來10:1),意思就是罪得到了“潔淨”(來10:2)。如果我們已經得到潔淨,即完全,就不必再次獻祭。然而舊約獻祭不能讓人得到潔淨,所以必須不斷地獻祭。
3節說,“這些祭物是叫人每年想起罪來”。獻祭非但不能潔淨人的罪,還讓人想起罪來。負罪感之所以揮之不去,正因為祭牲無法潔淨這個罪人。
4節說,“因為公牛和山羊的血斷不能除罪”。祭牲“斷不能”除掉人的罪,人只好不斷地獻祭。
到此為止已經看見了三個平行概念:完全就是得潔淨,得潔淨就是除去罪,所以完全與除去罪息息相關。而成聖或者得以聖潔,意思也是罪得潔淨。“耶穌要用自己的血叫百姓成聖,也就在城門外受苦”(來13:12)。“我們憑這旨意(即神的旨意),靠耶穌基督只一次獻上他的身體,就得以成聖”(來10:10)。“因為他一次獻祭,便叫那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來10:14)。留意“完全”與“成聖”[2]或者“得以成聖”的內在聯繫。
我們成聖後,就能夠親近神,與他相交。正因為已經成聖,所以聖經稱每一個基督徒為聖徒(羅1:7,林前1:2等等)。希臘文“聖徒”(hagios)與“成聖”(hagiazō)是同一個字根。聖徒就是已經罪得潔淨、成為聖潔、得以完全的人。人的罪被除去後,就不再因為負罪感而深受煎熬了。由此可見,希伯來書的完全,意思是脫離罪。
耶穌因受苦難得以完全
有趣的是,希伯來書所給出的“完全”的定義——脫離罪,也應用到了主耶穌身上。耶穌從未犯罪,何談“脫離罪”呢?答案就在希伯來書2章。
那裏說耶穌“因受苦難得以完全”(來2:10)。其中包括了試探之苦:“他自己既然被試探而受苦”(來2:18)。他跟我們一樣,都有“血肉之體”(來2:14),所以也會遭受犯罪的試探和壓力。然而他自始至終都勝過了罪,沒有犯罪。他抵擋罪是付上了高昂的代價,並且取得了決定性的勝利,堅守住了他的自由。
對比亞當這個人物,就有助於我們更清晰明白這一點。亞當在伊甸園時是無罪的。然而面對試探:要麼違背神;要麼忍受試探之苦,絕不屈服,對神矢志不渝。亞當屈服了,違背了神,失去了自由之身。
亞當面對試探若順服了神,就會因為順服而“得以完全”,依然是無罪的自由人。亞當起初沒有犯過罪,所以是無罪的,某種程度上是“完全”的。他若勝過罪,就能夠進一步“得以完全”,這才是聖經定義的真正的完全。亞當失敗了,耶穌卻得勝了。
耶穌得勝了,所以才能夠救我們脫離罪。罪的奴隸無法勝過罪,因為奴隸無權管轄主人。然而耶穌救我們脫離了罪的枷鎖,我們能夠像他那樣戰勝罪。他也曾凡事受過試探,只是沒有犯罪(來4:15)。耶穌擊退了罪和黑暗權勢所能發起的最猛烈的攻勢,大獲全勝。
脫離罪
“天父的兒子若叫你們自由,你們就真自由了”(約8:36)。此處特別是指脫離罪的自由,因為耶穌兩節之前剛剛說過:“所有犯罪的,就是罪的奴僕”。沒有脫離罪,就不可能有真自由。
以吸毒者為例,只要沒有遭到起訴,法律上他就是自由的,可以享受公民的一切權利。可能他也沒有債務纏身,按照法律上“自由”的定義,他是自由的。然而只要沒有脫離罪、脫離毒癮,他就不是“真自由”的,也享受不到真自由。
你可能積蓄豐厚,因而經濟自由。也許不是百萬富翁,但至少付得起房租。身體靈活自如,沒有患病致殘。個人權利也受到憲法保護,擁有人身自由。然而你若是罪的奴隸,被貪婪、慾望或者任何形式的“癮”所控制,你就不是真正的自由人。
“天父的兒子若叫你們自由,你們就真自由了”。脫離罪才是真正的自由。耶穌繼續說:“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約8:32)。基督的真理讓我們得自由。聖經講論的自由並非政治自由、經濟自由,而是屬靈自由,即脫離了罪。沒有脫離罪,其它林林總總的“自由”都是空洞的。
脫離罪的兩種危險
說到脫離罪的自由,必須糾正兩種危險概念;無論在哪個概念上出錯,後果都很嚴重。第一個危險是,自以為自由了,其實並不自由。第二個危險是,確實自由了,卻濫用自由。聖經談到了這兩種危險。
第一個危險:自以為自由了
(1)覺得有罪
祭物若真的讓人脫離了罪,他“就不再覺得有罪了”(來10:2)。舊約獻祭體系下,人依然覺得有罪;在基督裏則不同,“因為他一次獻祭,便叫那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來10:14),讓我們脫離了負罪感。
要小心理解“覺得有罪”這句話。是不是說做基督徒是一種心理作用,現在相信了耶穌為你而死,就不再有負罪感了?難道基督教的主要貢獻是讓人精神受益,除去了損害精神健康的負罪感?基督教除去了心理重擔、內疚情結,所以耶穌犧牲的主要目的是醫治我們的“內在”或心理?
(2)自欺的危險
本書不會涉獵精神科或者心理學。然而很多人已經掉進了自欺的陷阱:“感覺”得到了饒恕與真的脫離了罪,這完全是兩碼事。其實很簡單:你若仍在罪的權勢下,卻沒有絲毫負罪感,就是落入了自欺,岌岌可危。因為你沒有意識到自己是罪的奴隸,喫了屬靈的鴉片。從這個角度而言,卡爾•馬克思譴責宗教的話不無道理:宗教是麻醉民衆的鴉片。
馬克思說,宗教讓人感覺良好,儘管周遭的一切毫無改變。一貧如洗,又遭受地主、資本家盤剝,宗教卻給了他們上天堂的希望。服用了鴉片(宗教),忘乎所以,才會感覺良好。剝削者變本加厲,困苦人卻沉迷於宗教鴉片的毒癮下。馬克思的話不無道理。
我們也可能成了屬靈毒販,向那些屬靈困苦的人兜售鴉片。這就如同給傷兵打一針嗎啡,可以減輕痛楚,但真的有所好轉嗎?他可能感覺好多了,但傷勢依舊;若不趕緊療傷,就會流血而死。
我們傳講神的話時不要落入自欺,不要兜售屬靈的鴉片。切勿活在自欺中,這種捆綁最危險。自欺就是依據某些基督教教義,自以為脫離了罪,其實還是罪的奴隸。比如有一種教義宣稱,只要接受神的赦罪,你就被赦免了;相信自己得到了饒恕,你就被饒恕了。真是悅耳動聽。然而我依然是罪的奴隸,罪的債臺高築,如何是好?只得天天祈求饒恕:“神啊對不起!我昨天、今天都失敗了,大概明天也會失敗。”這就是基督徒生命?
可能你“得寸進尺”:求畢饒恕,還想努力忘卻負罪感。雖然還在罪的轄制下,罪的話題不談不想、也不擔心,因為耶穌的血已經潔淨了你,以後還會繼續潔淨你。
(3)不必在意你的罪?
我們聽到的是:不要擔心罪,即便它像癌一樣吞噬、侵蝕你的身體。無論犯罪多麼頻繁,無論屬靈狀況多麼糟糕,總會得到饒恕。可能屬靈上你已經一貧如洗,債臺高築,但這些被一筆勾銷了。即便餘生繼續累積罪債,神永不透支的賬戶也會為你清還一切!
不大對勁吧?就因為我們認為神會赦免,便可以永遠堆積罪債?你看見這種想法的致命危險了嗎?這是在鼓吹人不必在意犯罪!
有些基督徒想忘掉罪,因為一再祈求饒恕、天天向神道歉,好累啊,不能沒完沒了吧?神豈不也聽累了我們這種無休止的道歉?反覆求饒恕,這與律法下反覆獻祭有何區別呢?
(4)羅馬書7章描述的是基督徒生命嗎?
很多基督徒尚未從羅馬書7章所說的罪的捆綁,跨越到8章所說的脫離罪的權勢,得到在基督裏的自由。有人竟然說,羅馬書7章描述的是基督徒生命!若是這樣,那麼羅馬書7章的“基督徒”生命,跟6章、8章所闡述的明顯相互矛盾。細讀羅馬書7章,意思一目瞭然:這人根本活不出屬靈生命來,很難冠之以“基督徒”的稱謂。遺憾的是,很多基督徒看見羅馬書7章是完全勾勒出了他們自己失敗的基督徒生命,所以能夠感同身受。
我們必須依照聖經來檢討自己的失敗,生命必須符合聖經所描述的“在基督裏”的生命狀態。一旦基督徒“受洗歸入基督……歸入他的死”(羅6:3),他就是“在基督裏”了。他在基督裏已經向罪死了,因為“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著呢?”(羅6:2)羅馬書7章所描繪的就是被罪轄制的生命。“在罪上死了”(“向罪死了”)不僅僅是法律或者禮儀上的概念,更是日常生活的實際狀態,保羅在6章所關注的就是這種生命狀態。
但很多“基督徒”受洗時沒有與基督同死。沒有向罪死,當然也就無法經歷到羅馬書6章7節這句真理:“已死的人是脫離了罪”。結果每天依舊活在罪的權勢下,陷入了犯罪和負罪感的惡性循環中,無力自拔。他們試圖從心理上擺脫掉這種負罪感的無情折磨。然而依然在罪勢力的控制下,卻尋求得到饒恕的感覺,這就是自欺。
(5)覺得有罪是心理問題,抑或屬靈問題?
希伯來書10章2節說,耶穌的獻祭讓人“不再覺得有罪”,這只是心理作用嗎?如果成為基督徒就是心理上感覺被饒恕了,那麼舊約獻祭豈不也有同樣果效嗎?舊約獻祭制度也能夠讓人得到心理益處,既然如此,公牛和山羊的血豈不就足夠了嗎?看見這動物代表我而被獻上為祭,我相信雅偉神悅納了,因為是他設立了獻祭制度。我認了罪,獻上動物為祭,就得到了饒恕。顯然,不能說舊約獻祭就沒有心理上的功效。
我沒有發現猶太著作中哪裏說過舊約獻祭無法除去他們的負罪感。就我閱讀所及,無論是拉比文章,還是猶太文獻,從來沒有這類話。似乎祭牲讓獻祭者得到了心理解脫,不再有負罪感。
然而希伯來書說的是屬靈上的釋放,並非心理解脫。問題是舊約獻祭不能讓人脫離罪的權勢,所以沒有功效。每當犯罪,負罪感便捲土重來,必須再次獻祭。犯罪、負罪感、獻祭,週而復始。獻祭確實讓人得到了心理解脫,但不能持久,因為沒有真正脫離罪。
心理專家可以緩解人的精神壓力,他可能建議你去加勒比島度假。這趟度假歸來,誰不會神清氣爽呢?單從心理層面而言,度假跟去教會效果相當。
相比之下,我們覺得主耶穌在為難我們,他說不捨己就不能做他的門徒。捨己?單單這個要求,就足以大煞風景了。你可能說:這種心理學可不好。不錯,耶穌不是在傳講心理學。
(6)心理學式的福音不能救我們
宗教都能提供一粒“心理去痛片”,緩解負罪感的痛楚,安撫煩惱的心靈。這種宗教就會吸引人。
舊約獻祭確實能夠給人心理安慰。然而希伯來書說基督的獻祭讓我們不再覺得有罪,這句話遠非心理學,而是真正脫離了罪的屬靈經歷。若是真的脫離了罪和罪的權勢,我們當然不會再感覺到被罪轄制,做一些身不由己的事情。
你對一個吸毒者說:“毒品對你有害,但不必擔心,因為現在人人都吸毒。”你這樣說是在給他一些心理安慰,可是他依然在毒癮之下。儘管有你的擔保,他卻知道毒品在摧毀他的健康,也弄到他傾家蕩產。
同樣道理,福音心理學幫不了人。你對罪人說:“放心吧,神赦免了你的罪。”他就是覺得哪裏不對勁。你又解釋說:“問題是你缺乏信心。即便你還是罪的奴隸,只管抓住饒恕這個白白的禮物就行了。誰是完人呢?”
我們是在告訴這個罪人:不用理會罪,即便你深陷其中!他很快就會發現,無論他多麼頻繁地抓住神赦罪的應許,依然在罪的壓迫下一而再、再而三地犯罪,身不由己。他總是求饒恕,也知道好像哪裏不對勁;但他聽人說這是他的信心問題。我們成了庸醫,診斷錯誤,又開錯了藥。這就猶如給重症病人開了止痛片,告訴他喫下就沒事了。
求神鑑察我們內心,讓我們看見自己的真實情況。耶穌的獻祭以及他寶血的能力,將我們從罪的權勢下釋放出來了嗎?若是依然活在罪中,心理上卻感覺良好,我們就是屬靈癱子,活在自欺中。這正是“死在過犯罪惡之中”(弗2:1)。
我們若是在罪的轄制下,那麼感到內疚更好,就會呼求神救我們脫離捆綁。最近讀了一本醫學專家的著作,他說:痛感是生命的跡象和復原的希望;一旦受感染的細胞已死,就不再有痛感了。但願我們還能感受到被罪折磨的痛楚,並且因為痛楚而迫切尋求救主。
你真的脫離了罪(或者毒癮),則無需別人說服你說:你已經自由了。實際狀態如何,心理上當然感受得到,無需什麼花巧。
(7)輕視罪還是重視罪?
人對待罪有兩種態度:輕視和重視。輕視即認為我們可以繼續犯罪,因為基督已經代我們償還。這種宗教觀會麻痹我們敏感罪惡的觸覺,泯滅我們的良心,足以致命。心理學式的福音常常會流露出這種輕視罪的態度。
另一種是重視罪。如果神不重視罪,何必讓基督為我們的罪而死呢?神“不愛惜自己的兒子為我們衆人舍了”(羅8:32)。保羅教導我們重視罪:“神既不愛惜原來的枝子(即悖逆、不信神的猶太人),也必不愛惜你”(羅11:21)。神是恩慈、良善的,也是聖潔、公義的。“只要你長久在他的恩慈裏,不然,你也要被砍下來”(羅11:22)。
主耶穌非常重視罪,尤其嚴格要求他的門徒。想一想他這些驚人之語:
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就剜出來丟掉,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不叫全身丟在地獄裏。(太5:29)
他這番話是對身邊門徒以及會衆說的(太5:1)。如果門徒犯了罪也沒有下地獄的危險,則何必講給門徒聽呢?這番話若不是對門徒說的,則為什麼登山寶訓的其它教導就是對門徒說的呢?保羅警告加拉太信徒:
7不要自欺,神是輕慢不得的。人種的是什麼,收的也是什麼。8順著情慾撒種的,必從情慾收敗壞;順著聖靈撒種的,必從聖靈收永生。(加6:7-8)
“剜出眼睛”是屬靈上的意思,並非字面意思。迄今為止,還沒聽聞過教會有人真的剜出了眼睛。而且剜出眼睛也解決不了罪的問題,因為耶穌在前一節說,罪是人心的問題(太5:28)。剜出眼睛、砍掉手(太5:30),並不能治本。心有所願,眼就尋視,手隨心動。耶穌是在說:一旦有什麼危及到了我們得永生,我們就必須採取果斷行動。他重視罪的態度,從另一段話也表露無遺:
8倘若你一隻手或是一隻腳叫你跌倒,就砍下來丟掉。你缺一隻手或是一隻腳進入永生,強如有兩手兩腳被丟在永火裏。9倘若你一隻眼叫你跌倒,就把它剜出來丟掉。你只有一隻眼進入永生,強如有兩隻眼被丟在地獄的火裏。(太18:8-9,參看可9:43-48)
耶穌這番話是對誰說的呢?當中的“你”是誰呢?這一章的開篇顯明,耶穌講話的對象是門徒,可見也是基督徒。
耶穌沒有教導我們輕視罪,也沒有傳講廉價的贖罪。那輕視罪的人是沒有認識到,主為了贖我們的罪,付上了難以想象的高昂代價。有些人的信心純屬假想,他們以“信心”的名義為所欲為。濫用神的良善和饒恕,這是大錯特錯。“落在永生神的手裏,真是可怕的!”(來10:31)
(8)故意犯罪對比無意犯罪
“罪”字最常見的希伯來字是chatta,基本意思就是“偏離了目標”,“迷路”[3]。例如,主呼召我們活出得勝的基督徒生命,我們若失敗,就是犯罪:要麼做了不當做的事,要麼當做的事沒有做。無論哪一種罪,都是偏離了目標,違背了呼召。
在舊約,罪主要分為兩種:誤犯罪和故意犯罪。誤犯罪就是並非蓄意犯罪,即不知道這是違反了神的命令。我們犯了一個錯誤,偏離了神為我們設立的行為準則或者目標。
聖經中只有一種罪可以借獻祭得蒙饒恕,就是並非故意而犯的罪,無意中犯了個錯。我強調“錯”,因為很多基督徒將罪與錯做了錯誤的劃分。你做了什麼事情不對,稱之為犯了個錯,意思是比犯罪輕微些,可見你其實不明白聖經中什麼是罪。你輕看了罪,沒有意識到錯誤也是罪。
很多人託詞說,他們只是犯了個錯。這是人所理解的罪。聖經所說的罪未必是故意犯的。
無意犯的罪依然是罪,它是誤犯的罪。但反過來說,並非每次出錯都是罪。你撥錯了電話號碼,這是個錯誤,但不是罪。影響到了屬靈生命的才是罪。屬靈層面的錯誤可能是無意的罪,因為我們並沒有意識到自己做錯事了。對某人不體諒,或者忘了別人託付我們的事情,這些是疏忽罪,往往是粗心的緣故。粗心並非小事,很多致命的嚴重事故都是粗心造成的。
難怪聖經很少出現“錯誤”一詞,因為錯誤也是罪,需要彌補損失,需要獻祭。利未記22章14節就是誤犯罪的一個例子:“若有人誤喫了聖物,要照聖物的原數加上五分之一,交給祭司。”有些譯本將“誤”字譯作“無意中”。利未記4章13-15節又是一例:
13以色列全會衆,若行了雅偉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誤犯了罪,是隱而未現、會衆看不出來的;14會衆一知道所犯的罪,就要獻一隻公牛犢為贖罪祭,牽到會幕前。15會中的長老就要在雅偉面前按手在牛的頭上,將牛在雅偉面前宰了。
此處視錯誤為“犯了罪”,會衆有罪了。儘管會衆起初沒有意識到犯了錯,此處卻稱之為“罪”,所以必須獻上贖罪祭。
第二個危險:濫用所得的自由
(1)故意犯罪不得赦免
故意犯罪的後果非常嚴重。比如你為了傷害某人,就故意撒謊而誤導他,這就是故意犯罪,你是在惹火燒身。聖經的警告令人戰兢:故意犯罪的,斷不得赦免。這種罪得不到寬恕。保羅一定是想到了這一點,所以勸勉我們“當恐懼戰兢,作成你們得救的工夫”(腓2:12)。身為拉比,保羅完全明白聖經中罪的含義。然而很多人不知道罪的本相,看了使徒這句話便大惑不解。務要仔細思想律法中的這番話:
27若有一個人誤犯了罪,他就要獻一歲的母山羊作贖罪祭。28那誤行的人犯罪的時候,祭司要在雅偉面前為他贖罪,他就必蒙赦免。29以色列中的本地人和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若誤行了什麼事,必歸一樣的條例。30但那擅敢行事的,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的,他褻瀆了雅偉,必從民中剪除。31因他藐視雅偉的言語,違背雅偉的命令,那人總要剪除,他的罪孽要歸到他身上。(民15:27-31)
故意犯罪就是違抗神的舉動;是堅持己意,故意無視、拒絕神的旨意;是目空一切、狂傲自大,將自己的意願放在了至高神的旨意之上。“擅敢行事”一詞,希伯來文的字面意思是“高抬起手”,可見是自高自大。(呂振中譯本譯作“以高傲手段行事的人”,新譯本譯作“那膽大妄為的”。)可以說,故意犯罪就是背道,因為這罪人狂傲到一個地步,“褻瀆了雅偉”(民15:30)。
舊約只有誤犯的罪,才能得到赦免。大祭司一年一次進入至聖所,“帶著血為自己和百姓的過錯獻上”(來9:7)。那故意妄為的罪,就沒有赦免或贖罪祭了。
希伯來書10章26節可以見到這個原則:“因為我們得知真道以後,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這節經文將故意犯罪的嚴重後果說得一清二楚,令人戰兢。這並不是對非基督徒說的,而是在提醒基督徒,即已經“得知真道”、與神立約的百姓(參看來10:30節,“他的百姓”)。
29節也是在提醒基督徒:“何況人踐踏神的兒子,將那使他成聖之約的血當作平常”。這成聖的人就是信徒,基督的獻祭使他“成聖”了(參看來10:14)。希伯來書13章12節說,“耶穌要用自己的血叫百姓成聖,也就在城門外受苦”。
靠新約之血得以成聖的人,若是藐視、踐踏這血,就再沒有贖罪祭了。希伯來書10章28-29節以問題形式道出了這一點:舊約尚且對這種罪嚴懲不貸,現在又當如何嚴懲呢?希伯來書10章28-29節說:
28人干犯摩西的律法,憑兩三個見證人尚且不得憐恤而死;29何況人踐踏神的兒子,將那使他成聖之約的血當作平常,又褻慢施恩的聖靈,你們想,他要受的刑罰該怎樣加重呢?
聖經的教導一清二楚,教會還是有人充耳不聞:“不可能,一定是搞錯了。”搞錯?如此直白的言語,我們卻閉目塞聽!為了我們永恆生命的益處,下面仔細查考這段話。
希臘文舊約(七十士譯本)說到甘心祭的時候,往往用了“故意”或“願意”(hekousiōs)一詞。例如詩篇54篇6節(七十士譯本是53章8節):“我要把甘心祭[4]獻給你”。“甘心”一詞就表明,這人並非迫不得已,而是心甘情願、自主選擇去做的。
彼得前書5章2節也用到了hekousiōs。彼得勸勉長老們務要牧養神的羣羊,“不是出於勉強,乃是出於甘心”。服侍也有差別:一種是心甘情願,一種是迫不得已。牧者要甘心樂意地牧養羣羊。
人若故意犯罪,就是自願的選擇,並非情勢所迫。這種人就不再有贖罪祭了。聽見了這個真理,我們若能夠恐懼戰兢,不再自鳴得意,就會在永恆裏蒙福。
(2)並非迫不得已而犯罪
在舊約,若有人並非迫不得已而故意犯罪,即便是軟弱的緣故,他也會被處死,不得憐恤。
比如姦淫罪,假設兩個人犯了姦淫罪,他們並非事先預謀,彼此商量說:“我們犯罪吧!”而是有一天兩人獨處一隅,漸漸地都情不自禁,最終因為軟弱而犯了姦淫罪。按照摩西的律法,他們能得到寬恕嗎?利未記20章10節給出了明確回答:“姦夫淫婦都必治死”。這就是希伯來書10章28節所說的“不得憐恤”,這是律法的一貫原則。
舊約都不接受軟弱這種藉口,我們以為新約就會接受嗎?不可能。為什麼呢?答案很簡單:我們在新約下沒有任何理由軟弱,因為神藉著聖靈已經賜下了足夠的恩典和能力,我們可以無往不勝。這就是羅馬書8章的好消息。
有所侷限的舊約尚不接受軟弱為藉口,更何況新約呢?舊約下的人沒有聖靈,所以更難抵擋試探(當然並非不可能,比如約瑟的例子,創39:10-12)。舊約下肉體軟弱更是合情合理的訴求,律法也拒絕接受。犯奸淫的,或者一怒之下打死人的(利24:17),即便以軟弱為由而請求憐憫,也必被治死。
弟兄姐妹們,新約下的基督徒若故意犯罪,何以辯白呢?每一個基督徒都從神得到了聖靈的恩賜,可以靠聖靈的能力勝過形形色色的試探,所以責無旁貸。這個可怕的真相是:故意犯罪,就不再有贖罪祭了。因為前文已經看見,故意犯罪就是一種背道行為。
正因如此,早期教會時代很多人不願受洗,惟恐受洗後再犯罪,特別是故意犯罪,就會受到神的審判;於是等到彌留之際,才在病榻上受洗(例如第一位基督徒皇帝康士坦丁)。
茲事體大,我斗膽提出一個建議,當然不敢說得太絕對。若我對聖經理解得正確的話,我認為即便一個人故意犯罪了,或者自認為是故意犯罪,他也應該立即悔改,求神饒恕。求神憐憫還會有什麼損失嗎?
至於能否得到饒恕,就不得而知了。因為希伯來書10章26節確實已經說得一清二楚;甚至著名“愛的使徒”約翰也說,不要為那些犯“至於死的罪”的禱告了(約一5:16-17)。其實所有罪都是至於死的(羅6:23),顯然約翰所說的是無法挽回的罪,即再也沒有獻祭或者饒恕了。可見這是指故意犯罪,而其中最為嚴重的就是背道,屬於罪大惡極。
會不會是這些故意犯罪的人對神的態度非常剛硬,拒不悔改,自行斷絕了得憐憫和饒恕的機會?若是這樣,那麼一個人若還願意真誠悔改,可見他並沒有心硬到一個地步,失去了蒙憐憫和饒恕的機會。神鑑察我們內心。
(3)仔細查考“故意犯罪”的意思
我們需要深思細查“故意”和“罪”這幾個字,好透徹明白故意犯罪這一嚴重問題。
“故意”
同義詞是有意、存心、蓄意,都跟人的意願或意志有關。人若罹患精神疾病或者精神錯亂,喪失了自主意願的能力,那麼他的行為不必承擔法律責任。同樣,我們若沒有自由意志,就也無需在神的審判寶座前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故意”一詞就表明,他起碼有一定的自由意志。
強調人沒有自由意志,就是在強調人犯罪不必承擔責任。但聖經要求人為自己的罪負責,而且必須受罰。聖經從未考慮過“人喪失了自由意志”這種藉口。
有些人誤以為,羅馬書7章特別是15-19節是在說人喪失了自由意志。仔細讀一讀這段話,其實恰恰相反,這裏描述的是這人在罪的轄制下行不出所願意的善,結果是“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作”(羅7:19),不禁望“善”興嘆。15節也發出了同樣的悲嘆:“我所願意的,我並不作;我所恨惡的,我倒去作。”他的意願是自由的,卻不能將自己所意願的踐行出來。18節也清楚表明人能夠立志:“立志為善由得我”。問題不在於立志,而在於行:“行出來由不得我”(羅7:18)。
不妨以囚犯為例來講解這一真理。他的身體遭到監禁,他的意志依然是自由的。高牆限制了他的行動,卻限制不了他的所思所願。很多基督的門徒身陷囹圄多年,但從未喪失對基督的委身與熱愛。敵人可以囚禁他們的身體,卻征服不了他們的意志。同樣,很多政治犯雖然長年遭受囚禁,依然持守自己的信念,不改初衷。
這就是羅馬書7章所說的真理。無論是根據聖經還是按照人的經驗,都不能說非基督徒必定作奸犯科、偷盜謀殺,事實並非如此。未重生的人若只能行惡,不能嚮往善,那麼世俗法庭也不該實施審判。況且未重生的法官也自身難保,怎能主持公道呢?事實是,未重生的人也可以是奉公守法的好公民。
保羅說“我所願意的,我並不作;我所恨惡的,我倒去作”(羅7:15),他是什麼意思呢?這個問題就引出了第二個字:罪。
“罪”
需要準確明白“罪”在這整段經文中的意思。“善”與“惡”是羅馬書7章的顯著字眼(羅7:19,21),可見保羅關注的是屬靈現實,並非律法問題。屬靈的事情是內在的,是與“內人”或者人的靈息息相關。而律法是外在的,管不了人的所思所願。
明白了屬靈與律法、內在與外在之間的區別,就不難明白,原來人表面上可以是守法公民,裏面卻是個可憐的罪人。
保羅一絲不苟地遵守律法,在律法上無可指責(腓3:6);但他在羅馬書7章悲嘆:自己依然擺脫不了罪的枷鎖。有的人不能區分兩種層次的生命(守律法的生命對比屬靈的生命),就認為使徒這兩番話自相矛盾;其實根本沒有矛盾。
什麼是罪?律法上的定義跟屬靈層面的定義截然不同。屬靈層面上罪的定義,要根據兩大誡命來理解:愛神和愛人如己(太22:37-40,可12:29-31)。聖經中愛不僅是情感問題,更是意願問題,正如遵行這兩大誡命也是意願問題。而且這兩大誡命在本質上是屬靈的。愛是不能靠制定一條律法而實現的。惟有裏面有神的生命,我們才會有神的愛。我們靠這新生命的能力,去活出神呼召我們活出的愛的生命。
法律可以規範人的行為,卻不能提供能力,幫助人在屬靈層面上行出來。所以法律所制定的道德規範,往往是禁止性的陳述:“不可……”。可見法律無法界定人的內心或屬靈生命,只能規範人的外在行為。而愛是內心和意願的問題,愛以及愛的果子不受法律規範,所以保羅說:“這樣的事,沒有律法禁止”(加5:23)。
由此可見,“故意犯罪”之所以是重罪,因為這是在屬靈層面上犯的罪。這不只是一種外在行動,更是發自這人的內心深處,他心甘情願這樣做。
(4)故意犯罪的危險實例
最重要的是,我們脫離了負罪感以及罪的權勢後,千萬不要故意濫用了我們在基督裏的自由。身為耶穌的門徒,我們已經得到能力去克服試探,擊退惡勢力。然而這一切都阻擋不了我們故意選擇犯罪,最終落入罪中。那些對主委身不完全的人,尤其會面臨這種危險。
我想用《每日點滴》(Daily Gleaner, 1984年2月10日版)的一篇新聞報導,闡釋這個道理。這是我在牙買加期間隨手翻閱的一份報紙,上面有一篇講述墨西哥一位前警察局長的報導。他任職警察局長期間極其富有,不禁引起了當局懷疑。他擁有兩座大莊園,十七匹純種馬,十九輛珍藏轎車,一大批藏匿武器,一座招待客人的豪華迪斯科舞廳。其中一座莊園就坐落在一個度假城裏,內設噴泉、雕塑,甚至浴室裏的器具都是鍍金的。
他在納稅表上申報的淨資產為六十萬美元。相比大多數人,六十萬美元已經相當可觀;然而他的真正財產至少是一千二百五十萬美元。一個領取公務員薪水的人竟如此富有,實在是一樁醜聞。事件曝光後,墨西哥這個窮國家舉國譁然。
他的主要助手出版了一本書披露他的劣跡。這位警察局局長時不時地會舉辦派對,並且徵調警隊直升機接載三百多位客人,還肆無忌憚地挪用公款為這些活動買單。他縱容手下警員受賄。墨西哥市的司機為了避免收到交通違規罰單,只好經常賄賂警察。墨西哥市交通非常擁堵,往往很難找到停車位,通常的解決辦法就是違規停車,然後給巡警一點賄賂。警員們會層層瓜分這筆錢,這位局長也會得到一份。他還從其它渠道得到大筆賄賂。
該書披露了這位局長如何參與詐騙、謀殺以及毒品走私。作者承認自己依照局長的指令,參與了幾起謀殺案。這位局長自恃身居要職,莫敢誰何。調查人員去逮捕他的時候,卻撲了個空。他已經攜鉅款逃之夭夭。
身為一名執法高官,本應保障市民和窮人的權益,他卻監守自盜,盜取了一千二百五十萬美元。這位執法高官成了最大的惡棍。
問題出在了哪裏呢?是不是這人抱著升官斂財的初衷而加入了警隊?是不是他從一開始就打算監守自盜?還是說他抱著法治與公義的崇高理念而加入警隊,成了一名警官;然而試探一來,他招架不住,最終成了罪魁?他是哪一種情況呢?他起初就是個罪犯,抑或他是個禁不住誘惑的警官?我們如何分析這個問題呢?
他當初加入警隊的真正動機如何並不重要,重要的是結局。無論他起初就是個罪犯,還是本為誠實人,他最終是成了罪犯。
以西結書33章13節說,義人轉而犯罪,他所行的義都不被記念,他必死亡。他起初可能是個義人,但若最終行了惡,就必被視作惡人而受審判,並非義人。
這位局長無論是哪種情況,追根究底都是委身的問題。也許當初一腔熱血加入警隊,年深日久而失去了初心;也許當初就是三心二意;或者根本沒打算要忠於職守。這一切其實沒有什麼分別了,因為最終都是殊途同歸。
(5)部分委身最終會故意犯罪
人為什麼會故意犯罪呢?問題在於意志(或意願)。故意犯罪就不再有贖罪祭了(來10:26),那麼如何防範這致命的反轉呢?只有一條路:我們的意志必須完全降服於神,並且靠神的恩典持之以恆。這絕對至關重要。“凡住在他裏面的,就不犯罪”(約一3:6)。
要確保你的意願與神的旨意完全一致。完全委身就是:你每一個心願,你生命的方方面面,都必須毫無保留地交託給神。如果沒有這樣做,那麼終有一天你可能故意犯罪。
多少基督徒聲稱對主委身了,其實只是部分委身?也許你的部分意願——大概百分之九十的意願——交託給神了,卻保留了百分之十。一旦面臨犯罪的試探與壓力,最終你就會屈服。正所謂“一環薄弱、全盤皆輸”。如果百分之十的城牆倒塌了,讓敵軍有了一道突破口,這座城還能堅持多久呢?
部分委身的人其實沒有委身,因為他自己決定哪些交託,哪些保留。他是自己生命的主人,並非神。部分委身難免落入自欺的險境,因為你聲稱委身了,實則不然。一旦面臨試探或逼迫,你就會溜之大吉。
完全委身意味著破釜沉舟,不再退回世界和被罪轄制的舊生命。手扶著犁就不再向後看(參看路9:62)。往事如煙,煙消雲散。忘記背後,努力面前。我踏上了一條單行路,勇往直前。
然而部分委身的人就像羅得的妻子一樣(創19:26,路17:32),不停地向後看。一旦處境越來越難,就從後門溜走了。
為什麼很多婚姻以離婚告終?如果丈夫和妻子彼此完全委身,怎會離婚呢?然而他們都是部分委身,一旦婚姻觸礁,就打開了逃生門。當初若是彼此完全委身,就不會有分居和離婚的念頭。委身就是委身,我會堅持到底。即便得不到相應的回報,我也會愛到底。
有些人選擇“試婚”。如果婚姻不大合適,就離婚,好像扔掉一雙鞋一樣。但婚姻不像鞋子一樣可以試穿。有些人想“試一試”基督徒生命。現在很多產品都有試用期,不滿意可以三十天之內退貨退款。但基督教更好,隨便你試用多久。最終你不喜歡了,只管退貨。何等荒唐!
主說:“手扶著犁向後看的,不配進神的國”(路9:62)。基督徒千萬不要一見到前路艱難,便奔向出口,自我淘汰。選擇逃離就是故意犯罪,是當衆羞辱神的名。離棄神就是背道。
要在神面前省察我們的委身。保羅勸勉說:“人應當自己省察”。我們若定時省察自己,特別是來到主的桌前領受聖餐的時候(林前11:28),就會受益。願詩人的禱告也成為我們的禱告:
12誰能知道自己的錯失呢?願你赦免我隱而未現的過錯。13求你攔阻僕人不犯任意妄為的罪,不容這罪轄制我,我便完全,免犯大罪。(詩19:12-13)
《完》
[1] 例如利未記1:4, 4:20, 5:6, 6:7, 9:7等等。所有這些參考經文中的“贖罪”一詞,皆譯自希伯來文kaphar。它在利未記出現44次,整本舊約出現121次。所以縱觀該字的出現總數,超過三分之一是在利未記,而僅在利未記16章就有13次;民數記有17次。
[2] 保羅書信中“成聖”和“成為聖潔”的用法,與希伯來書的用法一樣。哥林多前書6章11節說,“但如今你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並藉著我們神的靈,已經洗淨、成聖、稱義了”。“成聖”在“洗淨”之後、“稱義”之前,可見罪得潔淨是因為耶穌的寶血。哥林多前書1章30節先說“聖潔”,再說“救贖”,因為我們要“成為聖潔,才能得救”(帖後2:13)。“基督藉著永遠的靈,將自己無瑕無疵獻給神”,他的血洗淨了我們,讓我們成為聖潔,好“侍奉那永生神”(來9:13-14)。成聖是得救的關鍵,因為“非聖潔沒有人能見主”(來12:14)。
[3]《舊約神學字典》(Theological Wordbook of the Old Testament, R. L. Harris, G. L. Archer Jr, B. K. Waltke, Moody Press, Chicago, Illinois, 1980)給chatta下的定義是:“錯失,迷路,犯罪,產生內疚……”。接下來又說:“該字根的基本意思是迷失目標或者迷路。”
[4] 關於“甘心祭”,除了標準聖經辭典外,也可參考《舊約獻祭禮拜》(Sacrificial Worship of the Old Testament,Baker 1980, 262頁, J. H. Kurtz著, J. Martin翻譯)。這本書雖然成書時間比較早,但仍然很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