饒恕他人 — 馬太福音十八章二十一至三十五節

張熙和牧師 · 講於 · 經文 馬太福音 18:21-35 · 分集 A/B

今天我們繼續研讀神的話語,來看馬太福音十八章二十一節,彼得問主耶穌一個重要的問題:「主啊,我弟兄得罪我,我當饒恕他幾次呢?到七次可以嗎?」彼得以為提出七次已經相當寬宏大量,因為當時的拉比傳統只要求饒恕三次。但主的回答令他大感震驚:「我對你說,不是到七次,乃是到七十個七次。」這不是一個數學方程式,而是表示沒有次數限制——饒恕是基督徒生命的根本態度,不能有上限。

路加福音十七章三至四節也記載了類似的教導,甚至說一天之內若有人七次得罪你,七次回來向你認罪,你也當饒恕。這並不是說可以放任罪,而是說我們對悔改之人的寬恕沒有限度。

隨後主講了不饒恕人的惡僕比喻。一個欠了主人一萬他連得的僕人,懇求寬限,主人動了憐憫之心,全數免去了他的債。這一萬他連得是一個天文數字,相當於一個普通勞工數萬年的收入,顯然是用來描繪我們虧欠神的罪債之巨大。這正是因信稱義的圖畫:神白白赦免了我們無法償還的罪債。

然而,這個領受了如此浩大恩典的僕人,出門後卻遇見欠他一百銀幣的同伴——這只是他所受免除之債的極小零頭——他卻不肯饒恕,反將人下了監獄。

學者施韋泽指出,這個比喻與「恩典的喪失」密切相關:神賜給我們的恩典可以被收回,當我們拒絕將恩典傳遞給他人時,我們所領受的恩典也隨之失效。梅耶評論說,國王最終的憤怒是完全合理的:那僕人既已領受了神無限的憐憫,卻將人關入監獄,這行為本身就是一種自我否定——他不配再留在恩典的關係之中。

守望台的倪柝聲對這段經文有一個解釋,認為國王最終重新向僕人追債,只是表示在末日的審判中信徒會損失獎賞,而非失去救恩。但這種解釋實難成立,因為經文明確說那僕人「被關到監裡,直到還清所欠的債」,而他根本無力償還,這象徵的正是永遠的審判,而非暫時的懲戒。神的話語在此是清楚的:不饒恕人,將危及我們自己的得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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